2022-01-23 15:12:02
9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江苏企业家网络实名举报法官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张卫国家属处获悉,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张卫国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南通中院承办法官到看守所送达终审刑事裁定书
实名举报法官:
网帖发布一个多月后被刑事拘留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江苏省南通市民营企业家张卫国在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败诉后,认为该案一审审判长、南通市通州区法官俞某琴“枉法裁判”。2020年7月,他在本地一网络论坛发帖,实名举报俞某琴。
张卫国在网帖中称,其举报的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在举报帖中,张卫国留下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信息。
网帖发布后的第三天,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向通州区公安局发函称:有多名法官被他人在网络论坛发帖侮辱、诽谤、谩骂,要求警方立案查处。一个多月后,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张卫国被警方刑事拘留。
一审判决:
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起诉书》内容显示,检方称,因对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不满,为发泄情绪,张卫国发布虚假内容网帖,捏造事实诽谤案件承办法官,并指使他人参与顶帖、评论,网帖点击量达107余万次,200余条评论内容“多为对通州区法院及俞某琴等法官的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1年7月23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张卫国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张卫国在利益诉求未得到民事判决支持,有法定救济渠道可以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随意发泄情绪,编造虚假信息,抹黑、攻击人民法院和相关法官,在信息网络上进行散布,并指使、鼓动人员扩大散布面,起哄闹事,诱导社会公众误解、质疑人民法院和审判工作,极大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正常司法活动,明显超越了正常维权的边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海门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卫国有期徒刑一年。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张卫国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张卫国在网络上发布的网帖,不属于编造虚假信息,仅存在一定表述含糊、部分歧义的内容,针对特定的单位即通州法院展开,并非不特定的个人,没有导致公共秩序混乱,有别于寻衅滋事罪。
2021年8月2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张卫国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刑事裁定书部分内容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裁定书内容显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卫国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不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是以举报为幌子,利用网络发布散播虚假信息,指使、鼓动他人扩大传播范围,混淆视听,抹黑、攻击的对象从一审民事法官扩大到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诱导社会公众误解、质疑司法审判工作,已经超越正当维权和举报监督的界限。
“信息网络具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不是法外之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张卫国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损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形象,挑战司法权威,在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现实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原判适用法律正确。
↑南通中院就该案召开案情通报会
羁押一年后刑满释放
承办法官:应理性合法的表达诉求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1年9月7日,张卫国被羁押一年后刑满释放。
南通中院二审承办法官方永梅此前就该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应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诉求,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切莫逞一时的口舌之快,或为一己私利去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不仅会事与愿违,还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方永梅还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让群众把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当成一种自觉和习惯,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和法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这方面司法机关责无旁贷、责任重大。对那些以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为名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形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