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4 21:45:02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一位老人清早在路边散步时,因为突然受到一声气喇叭的惊吓而倒地身亡。家属认为按喇叭的司机存在重大过错,随即将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索赔34万余元。
鸣笛后老人倒地身亡家属索赔34万余元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视频
事发时,路人拍摄了一段视频,视频中,老人已经仰卧在地上,陷入昏迷,四周围着很多人。
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讲述,2018年夏季,72岁的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从重庆市万州区来到事发地湖北省利川市旅游避暑。7月21日早上8点,老人张某和妻子在吃完早饭后出门散步,当走到一个小区门口时,他们遇到了一个朋友,于是三人便聊起天来。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剑刚:在路边聊天,聊着聊着突然旁边一个垃圾车起步,按了一声气喇叭。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这声刺耳的气喇叭响之后,老人张某竟突然倒在了地上。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剑刚:立即倒地了,后脑勺着地,后面就打了120。
之后,120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发现老人已经出现了呼吸急促、全身抽搐的症状。急救人员一边抢救,一边赶紧将老人转运到距离最近的医院。但最终老人还是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无论分贝大小禁鸣区鸣笛构成违法行为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视频
事发后,老人的妻子石某了解到,鸣笛驾驶员张某当时受利川市谋道镇村建中心委托去事发道路进行作业。因此石某将驾驶员张某、谋道镇村建中心以及保险公司告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石某认为,就是由于当时车辆的喇叭超出了寻常的音量,才导致丈夫受惊吓倒地并且死亡,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纲:现场的证人证言,他们基本能够证明一个事实,就是案件当时的喇叭声很大,喇叭声后,有一个老人应声倒地。这个事实是能够证实的。
但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并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只是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显示,无法确定喇叭音量分贝,老人的倒地与车辆的喇叭声有无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于是在开庭前,法官专程到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却有了新的发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君茹:当时这个地方是禁鸣区,他是在禁鸣区鸣笛。
法官认为,无论其鸣笛的原因以及鸣笛分贝大小,被告驾驶员张某在禁鸣路段鸣笛,已经是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院结合对这起事故的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告驾驶员张某的鸣笛行为是老人倒地后死亡的诱发因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认定责任比例为由被告驾驶员张某承担15%、被告谋道镇村建中心承担5%,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君茹:赔偿的责任比例,我们也是考虑到原告自身疾病比较重。他的疾病和体质导致了他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导致这样的后果产生。如果对那个驾驶员科以更重的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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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彩红)
延伸阅读:
老人拿超市俩鸡蛋未付款被拦时猝死家属索赔38万终审宣判了
老人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没结账就想离开。超市员工将其拦下询问,老人突然倒地猝死。家属认为超市对老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向法院起诉索赔38万余元。2020年12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月25日,南通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拿了两个鸡蛋不结账,
被员工制止后老人猝死
据介绍,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男子谷某进入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后,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的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员工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赶紧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喊住,老人便返回超市内。
△超市员工(左)阻止老人离开视频截图
随后,多名超市员工和老人交谈,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这时围观顾客慢慢变多了,交涉不成,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员工拉扯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冰柜旁时,突如其来的一幕出现了。从公共视频中可以看到,谷某的身体突然摇晃了一下,随后就倒在了地上。
据介绍,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周某拨打了110、120电话。期间,还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老人进行胸外按压。之后,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未能抢救成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死者家属:
老人在超市曾买到不新鲜鸡蛋
2020年7月9日,谷某家属起诉超市一案立案。崇川法院于8月13日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谷某家属认为,有知情人曾透露,事情起因是谷某在事发前几天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想退货,但超市没有同意,老人便做出了私自拿了超市两个鸡蛋的行为。家属表示,谷某并无恶意,即便老人拿鸡蛋不对,在老人把鸡蛋放回后,超市员工不应当也无权力限制老人行动自由。
谷某家属还认为,超市员工限制老人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老人猝死的直接原因。他们表示,之前看公共视频时,画面里有员工大动作扯老人360度旋转的行为,但在庭审的公共视频中并没有看到,超市可以任意截取对其有利的片段。
此外,家属认为,超市没有及时拨打120,没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老人倒地后20分钟,才有路过顾客对老人进行胸部按压采取急救措施,而超市方在老人倒地后20分钟才拨打120,延误了抢救时间。
据此,死者家属向超市索赔38万。
超市“喊冤”,
法院一审驳回家属索赔
在一审中,涉事超市辩称,员工是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老人的行为,要求其归还超市财物,期间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老人。在被员工制止时,老人忽然倒地,员工也立即拨打110、120进行急救。随后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
超市方认为,制止谷某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超市方未有任何过激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是由于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各执一词,那超市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的突然离世令人惋惜,但在本案中,被告超市是否应对谷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被告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从公共视频中看出,被告员工和谷某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病发突然,被告也拨打了110、120,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
据此,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员工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员工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该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25日,南通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老人是老知识分子,并不是恶意地进行偷盗。超市完全可以报警解决,而不是阻拦造成围观。”庭审中,死者家属认为,超市员工与老人产生言语争执造成围观,且双方有肢体接触,是导致老人出现猝死的重要原因。此外,死者家属质疑,超市方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而在20分钟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这也导致老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
但超市认为,自己的员工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员工阻止未付款的顾客离开,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如果合法正义的行为,因为制止不法行为而受到惩罚,那这名超市员工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也不敢再进行阻止了。”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员工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其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超市员工在事发后也拨打了110、120,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七旬老人在酒店房间意外摔伤家属索赔370万法院判了
七旬老人入住酒店,在房间内不慎意外摔倒,严重受伤导致终生残疾,酒店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案件,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31日,高某与女儿郭某一同入住诸暨某酒店。
第二天晚上,年过七旬的高某在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受伤。
女儿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员拨打120,并陪同将高某送至医院。
经诊断,高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
住院期间,酒店向高某家属提供了免费住宿。
2019年1月24日,高某转至北京某医院进一步治疗。
事发后,高某家属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
家属称,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并经过床尾与办公桌之间狭窄的间隔;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花纹,该设计方式很容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酒店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万余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诸暨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前一日入住的高某对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
其次,高某与女儿同住,家属明知高某年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此外,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并经现场勘查,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涉案酒店内的玻璃桌)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对高某起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